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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理科通风净化工程维保服务项目招标公告补充通知

 三、供应商资格要求

1.满足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;

2.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服务的企业

3.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能提交以下资质证明文件:

1)通过上一年度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(三证合一);

2)法定代表人、投标人代表身份证;

3)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(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的无需);

注:所有复印件应是有效、清晰并加盖投标人公章。

更改为:

三、供应商资格要求

1.满足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;

2.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服务的企业

3.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能提交以下资质证明文件:

1)通过上一年度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(三证合一);

2)法定代表人、投标人代表身份证;

3)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(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的无需);

(4)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净化工程施工等相关内容。

5)具有1年内三级医院病理科空气处理系统维保业绩2家及以上。(提供复印件,原件备查)

注:所有复印件应是有效、清晰并加盖投标人公章。

补充通知作为招标公告一部分,同样具有法律效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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