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、供应商资格要求
1.满足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;
2.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服务的企业;
3.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能提交以下资质证明文件:
(1)通过上一年度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(三证合一);
(2)法定代表人、投标人代表身份证;
(3)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(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的无需);
注:所有复印件应是有效、清晰并加盖投标人公章。
更改为:
三、供应商资格要求
1.满足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;
2.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服务的企业;
3.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能提交以下资质证明文件:
(1)通过上一年度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(三证合一);
(2)法定代表人、投标人代表身份证;
(3)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(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的无需);
(4)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净化工程施工等相关内容。
(5)具有1年内三级医院病理科空气处理系统维保业绩2家及以上。(提供复印件,原件备查)
注:所有复印件应是有效、清晰并加盖投标人公章。
补充通知作为招标公告一部分,同样具有法律效应。